(2017)豫1702民初5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成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张成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395号原告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通达路与文娱二路交叉口东南角爱家会展国际5号商住楼B座1210号。法定代表人李永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朵,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龙,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诉张成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撤诉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宏审 判 员 宋 方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