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尹继龙、王琰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继龙,王琰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6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继龙,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区交通局职工,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尚礼(系尹继龙的爷爷),男,张家口市宣化区侯家庙中心小学退休教师,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王琰飞,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区交通局职工,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继龙与被执行人王琰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尹继龙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05民初2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