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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传安与鱼台县王庙镇王庙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安,鱼台县王庙镇王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2090号原告:张传安,男,汉族,住鱼台县。系张庆德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刁凤安,鱼台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鱼台县王庙镇王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岳文建,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安与被告鱼台县王庙镇王庙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安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鱼台县王庙镇王庙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安撤回对被告鱼台县王庙镇王庙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传安负担。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