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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善兵、唐为千、陈军荣、李端仁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善兵,唐为千,陈军荣,李端仁,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刘善兵,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唐为千,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军荣,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端仁,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善兵、唐为千、陈军荣、李端仁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永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