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关于岳希良与赵新爱、崔成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252号岳希良。赵新爱。崔成甫。关于岳希良申请执行赵新爱、崔成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履行10702元后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5000元,诉费1175,执行费,725元,合计56900元,未受偿金额为461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燎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