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温光菊与龚昆明陈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光菊,龚昆明,陈定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3065号原告:温光菊,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龚昆明,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陈定春,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光菊与被告龚昆明、陈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光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光菊撤回对被告龚昆明、陈定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温光菊负担。审判员 刘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