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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光林与曹国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林,曹国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1138号原告:王光林,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曹国军,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王光林与被告曹国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光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曹国军退还项目工程保证金500000元;2、请求判令曹国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王光林的诉状中列有被告曹国军,但因曹国军住所地变更等原因,现依王光林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曹国军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曹国军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曹国军不应诉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故王光林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当驳回王光林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光林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400元退还王光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杨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