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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异13号

赖玉萍、曾海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玉萍,曾海娜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异13号案外人曾广铜,男,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申请执行人赖玉萍,女,1973年5月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曾海娜,女,1988年6月30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玉萍与被执行人曾海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曾广铜对本院冻结其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2017年5月24日,赣州市赣县区城南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案外人曾广铜夫妇所有的430余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案外人曾广铜夫妇与赣县区梅林镇人民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款全部转入案外人在兴业××赣县支行的账户中。根本没有被执行人曾海娜的征地补偿款。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曾海娜有征地补偿款27万元,毫无事实依据。为此,要求法院撤销(2017)赣0721执55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赖玉萍与被执行人曾海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赖玉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17年7月10日本院冻结案外人曾广铜(被执行人曾海娜父亲)在兴业××赣县支行账户存款27万元,同年7月17日扣划案外人曾广铜在兴业××赣县支行账户的存款27万元。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赖玉平领取案款267000元,并办理执行结案手续。另查明,201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曾海娜与案外人曾广铜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案外人曾广铜办理被执行人曾海娜位于赣县区梅林镇梅林村红专组230.4平米房屋拆迁协议签订、补偿款领取等事项,同日,案外人曾广铜与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人民政府签订被执行人曾海娜位于赣县区城南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梅林镇梅林村红专组的230.4平米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金额101万余元。2017年5月24日和7月1日案外人曾广铜分两次领取了补偿款101万余元。

本院认为,2017年5月24日案外人曾广铜接受被执行人曾海娜委托,在赣县区城南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办理被执行人曾海娜位于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梅林村红专组230.4平米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补偿款领取手续等事项。被执行人曾海娜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打入案外人曾广铜在兴业××赣县支行的账户后,本院依法从案外人曾广铜在兴业××赣县支行账户中扣划被执行人曾海娜的房屋拆迁补偿款27万元,本院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2017年7月18日申请人赖玉萍领取案款,办理执行结案手续。案外人曾广铜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没有在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曾广铜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谢 明

审 判 员  刘君琦

审 判 员  崔晓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沈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