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张孝华与杨世坤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华,杨世坤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437号原告:张孝华,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杨世坤,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华与被告杨世坤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孝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华撤回起诉。本案免受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宋朝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瑞兵-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