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郝岩良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岩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1129号被执行人郝岩良。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郝岩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的过程中,经调查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甘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郝岩良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郭 皓代理审判员 任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