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0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钟丽君与牡丹江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丽君,牡丹江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钟丽君,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牡丹江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57号。本院在执行钟丽君与牡丹江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黑1003民初1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中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牡丹江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资10500元。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被执行人牡丹江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波审判员  王伟东审判员  马永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