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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300南通泰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建兵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泰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南通泰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永和路6号1号房。法定代表人翁照云,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兵,男,1965年2月12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南通泰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建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义务,经查,暂未发现被执��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须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袁东华审 判 员  张仲实代理审判员  季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