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4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喻华东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华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4刑初63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华东,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大专文化,原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住宁乡县。2016年4月9日因涉嫌受贿犯罪,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4月21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1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辩护人黄靖,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6]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华东犯受贿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转换普通程序,期间,因需补充侦查,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长审理期限二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海波、书记员彭晓娟、陈千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华东及其辩护人黄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喻华东辩护人胡��才第一次开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喻华东利用其担任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长沙沙龙畜牧有限公司、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宁乡邦士富养殖有限公司、宁乡凤凰山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长沙市雪皇粮油有限公司,在申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财政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财政补助资金、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之后先后收受或索取李某、贺某、黎某、周某1、喻某人民币共计58万元,其中被告人喻华东实得51.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9月,湖南省财政厅在下达201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后,长沙沙龙畜牧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提出该公司要申报该财政补助项���资金,并向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提交了相关申报资料。之后经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被告人喻华东同意,提交由宁乡县财政局和宁乡县畜牧局共同研究后确定给长沙沙龙畜牧有限公司的改造项目给予170万元的补助资金。2013年2月份,长沙沙龙畜牧有限公司的改造项目经验收后,宁乡县财政局分两次拨付给该公司补助资金170万元。其中在第一笔项目资金120万元拨付到位后,长沙沙龙畜牧有限公司的李某为感谢被告人喻华东的帮助,送给其10万元现金。2、2013年9月,湖南省财政厅在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后,长沙沙龙畜牧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某再次提出该公司要申报该财政补助项目资金,并向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提交了相关申报资料,之后同样经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被告人喻华东同意,提交由宁乡县财政局和宁乡县畜牧局共同���究后确定给长沙沙龙畜牧有限公司的改造项目给予180万元的补助资金。2014年1月份,长沙沙龙畜牧有限公司的改造项目经验收后,宁乡县财政局拨付给该公司补助资金180万元。之后,李某为感谢被告人喻华东的帮助,送给其15万元现金。被告人喻华东在收到该15万元后,将其中5万元转送给宁乡县财政局分管农业科的副局长邓雪辉(另案处理),以“年底奖金”名义发给农业科曹某1、姜某、胡某各5000元,剩余8.5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上。3、2012年9月,湖南省财政厅在下达201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后,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贺某提出该公司要申报该财政补助项目资金,并向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提交了相关申报资料。之后经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被告人喻华东同意,提交由宁乡县财政局和宁乡县畜牧局共同研究后��定给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的改造项目给予20万元的补助资金。2013年2月份,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的改造项目经验收后,宁乡县财政局拨付给该公司补助资金20万元。2013年春节前,贺某为感谢被告人喻华东的帮助,送给其4万元现金。4、2013年9月,湖南省财政厅在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后,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贺某提出该公司要申报该财政补助项目资金,并向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提交了相关申报资料,之后经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被告人喻华东同意,提交由宁乡县财政局和宁乡县畜牧局共同研究后确定给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的改造项目给予20万元的补助资金。2014年1月份,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的改造项目经验收后,宁乡县财政局拨付给该公司补助资金20万元。2014年春节前,贺某为感谢被告人喻华东的帮助,送给其4万元现金.5、2013年在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等部门,对湖南省财政厅下达的2013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补助项目进行验收时,发现当年提出20万元补助申报的宁乡县金洲镇养殖新技术推广示范场,没有及时推进项目,不符合项目资金的发放条件。被告人喻华东得知该情况后,向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贺某提出,还可以为该公司争取20万元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但资金拨付后要贺某将其中的10万元给被告人喻华东,贺某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喻华东在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申报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改造项目上,擅自将财政部门对该公司的项目补助资金由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制作了项目验收单,并依据同样的资金下拨文件,于2014年5月29日,将2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给宁乡县草��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在该20万元到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账上后,贺某安排将其中的10万元取出后送给了被告人喻华东。6、2013年7、8月,湖南省财政厅分配给宁乡县一个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的财政补助项目指标,资金规模为50-80万元,由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负责推荐申报项目的合作社。被告人喻华东与宁乡凤凰山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周某1进行了联系,告知该项目及申报条件。不久,周某1安排人员制作了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之后,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制作了项目实施方案并呈报湖南省财政厅农业处审批。在该项目申报以后批复之前,周某1在宁乡县玉潭镇中源花园小区送给被告人喻华东1万元现金,并请被告人喻华东在项目上予以关照。2013年12月22日,湖南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宁乡凤凰山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申报的该项目。2014年1月14日,宁乡县财政局拨付50万元资金到宁乡凤凰山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账上。过了几天,周某1约被告人喻华东在宁乡县玉潭镇中源花园小区见面并送给其2万元现金。7、2013年9月,湖南省财政厅分配给宁乡县1000万元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资金,因当年项目实施条件时机不成熟调整到了2014年实施,该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宁乡县财政局、宁乡县农业局、宁乡县农机局联合负责。宁乡凤凰山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周某1得知该政策后,申报了烘干项目资金959?115.5元。随后,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制作了项目实施方案并呈报湖南省财政厅审批通过。在项目资金拨付之前,被告人喻华东以“省市协调费”的名义向周某1索要5万元,周某1予以答应。之后,周某1送给被告人喻华东现金5万元。2015年2月2日,宁乡县财政局拨付959?115.5元项目资金给宁乡凤���山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8、2012年5月和9月份,湖南省财政厅农业处向宁乡县财政局拨付了500万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用于生猪养殖粪污治理和防疫防控。宁乡邦士富养殖公司的负责人黎某获知信息后,通过宁乡县畜牧局向宁乡县财政局申报该项目,希望得到一定的财政扶持。之后,时任宁乡县财政局副局长邓某、被告人喻华东以及时任宁乡县畜牧局副局长周某2等人一起商量全县各养殖场的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分配给宁乡邦士富养殖公司60万元项目资金。之后,宁乡县财政局和宁乡县畜牧局联合编制了该项目实施方案,并层报湖南省财政厅审批通过。2013年2月份,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宁乡县畜牧局对宁乡县邦士富养殖有限公司申报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验收。在该项目验收后,被告人喻华东找到宁乡县邦士富养殖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黎某以“省市协调费”的名义索要5万元,黎某答应后送给了被告人喻华东5万元现金。2013年2月5日,宁乡县财政局拨付60万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给宁乡县邦士富养殖有限公司。9、2014年10月,湖南省财政厅在下达2014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的通知后,长沙市雪皇粮油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喻某提出该公司要申报该财政补助项目资金,并向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提交了相关申报资料,之后经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被告人喻华东同意,经由宁乡县财政局和宁乡县畜牧局共同研究后确定给长沙市雪皇粮油有限公司的技改推广项目给予50万元的补助资金。2014年12月份,长沙市雪皇粮油有限公司的技改推广项目经验收后,宁乡县财政局拨付给该公司补助资金50万元。其中在2014年10月份,喻某为了请被告人喻华东关照其申报的项目资金,送给被告人喻华东现金1万元。2014年12月份,宁乡县财政局拨付到长沙市雪皇粮油有限公司的项目资金到位后,喻某为感谢被告人喻华东的帮助,再次送给其1万元现金。案发后,本院暂扣被告人喻华东违法所得51.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宁乡县财政局关于喻华东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宁乡县财政局文件、宁乡县财政局农业项目资金申报、审批、拨付资料、相关公司、人员银行交易流水、银行票据等相关书证;证人李某、贺某、黎某、周某1、喻某、欧某、邓某、曹某1、姜某、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喻华东的供述与辩解等。该院认为,被告人喻华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喻华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喻华东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喻华东辩称: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但部分受贿系领导安排,受贿款已退缴,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喻华东的辩护人胡春才提出:被告人在纪检监察机关对其采取调查措施之前自动投案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身患疾病,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喻华东的辩护人黄靖提出: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且积极退赃,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喻华东利用其担任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长沙沙龙畜牧有限公司、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宁乡帮士富养殖有限公司、宁乡凤凰山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长沙市雪皇粮油有限公司,在申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财政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财政补助资金、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之后先后收受或索取李某、贺某、黎某、周某1、喻某人民币共计58万元,其中被告人喻华东实得51.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9月,湖南省财政厅在下达201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后,长沙沙龙畜牧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提出该公司要申报该财政补助项目资金,并向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提交了相关申报资料。之后经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被告人喻华东同意,提交由宁乡县财政局和宁乡县畜牧局共同研究后确定给长沙沙龙畜牧有限公司的改造项目给予170万元的补助资金。2013年2月份,长沙沙龙畜牧有限公司的改造项目经验收后,宁乡县财政局分两次拨付给该公司补助资金170万元。其中在第一笔项目资金120万元拨付到位后,长沙沙龙畜牧有限公司的李某为感谢被告人喻华东的帮助,送给其10万元现金。2、2013年9月,湖南省财政厅在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后,长沙沙龙畜牧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某再次提出该公司要申报该财政补助项目资金,并向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提交了相关申报资料,之后同样经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被告人喻华东同意,提交由宁乡县财政局和宁乡县畜牧局共同研究后确定给长沙沙龙畜牧有限公司的改造项目给予180万元的补助资金。2014年1月份,长沙沙龙畜牧有限公司的改造项目经验收后,宁乡县财政局拨付给该公司补助资金180万元。之后,李某为感谢被告人喻华东的帮助,送给其15万元现金。被告人喻华东在收到该15万元后,将其中5万元转送给宁乡县财政局分管农业科的副局长邓雪辉(另案处理),以“年底奖金”名义发给农业科曹某1、姜某、胡某各5000元,剩余8.5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上。3、2012年9月,湖南省财政厅在下达201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后,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贺某提出该公司要申报该财政补助项目资金,并向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提交了相关申报资料。之后经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被告人喻华东同意,提交由宁乡县财政局和宁乡县畜牧局共同研究后确定给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的改造项目给予20万元的补助资金。2013年2月份,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的改造项目经验收后,宁乡县财政局拨付给该公司补助资金20万元。2013年春节前,贺某为感谢被告人喻华东的帮助,送给其4万元现金。4、2013年9月,湖南省财政厅在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后,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贺某提出该公司要申报该财政补助项目资金,并向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提交了相关申报资料,之后经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被告人喻华东同意,提交由宁乡县财政局和宁乡县畜牧局共同研究后确定给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的改造项目给予20万元的补助资金。2014年1月份,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的���造项目经验收后,宁乡县财政局拨付给该公司补助资金20万元。2014年春节前,贺某为感谢被告人喻华东的帮助,送给其4万元现金.5、2013年在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等部门,对湖南省财政厅下达的2013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补助项目进行验收时,发现当年提出20万元补助申报的宁乡县金洲镇养殖新技术推广示范场,没有及时推进项目,不符合项目资金的发放条件。被告人喻华东得知该情况后,向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贺某提出,还可以为该公司争取20万元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但资金拨付后要贺某将其中的10万元给被告人喻华东,贺某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喻华东在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申报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改造项目上,擅自将财政部门对该公司的项目补助资金由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制作了项目验收单,并依据同样的资金下拨文件,于2014年5月29日,将2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给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在该20万元到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账上后,贺某安排将其中的10万元取出后送给了被告人喻华东。6、2013年7、8月,湖南省财政厅分配给宁乡县一个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的财政补助项目指标,资金规模为50-80万元,由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负责推荐申报项目的合作社。被告人喻华东与宁乡凤凰山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周某1进行了联系,告知该项目及申报条件。不久,周某1安排人员制作了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之后,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制作了项目实施方案并呈报湖南省财政厅农业处审批。在该项目申报以后批复之前,周某1在宁乡县玉潭镇中源花园小区送给被告人喻华东1万元现金,并请被告人喻华东在项目上予以关照。2013年12月22日,湖南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宁乡凤凰山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申报的该项目。2014年1月14日,宁乡县财政局拨付50万元资金到宁乡凤凰山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账上。过了几天,周某1约被告人喻华东在宁乡县玉潭镇中源花园小区见面并送给其2万元现金。7、2013年9月,湖南省财政厅分配给宁乡县1000万元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资金,因当年项目实施条件时机不成熟调整到了2014年实施,该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宁乡县财政局、宁乡县农业局、宁乡县农机局联合负责。宁乡凤凰山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周某1得知该政策后,申报了烘干项目资金959?115.5元。随后,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制作了项目实施方案并呈报湖南省财政厅审批通过。在项目资金拨付之前,被告人喻华东以“省市协调费”的名义向周某1索要5万元,周某1予以答应。之后,周某1送给被告人喻华东现金5万元。2015年2月2日,宁乡县财政局拨付959?115.5元项目资金给宁乡凤凰山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8、2012年5月和9月份,湖南省财政厅农业处向宁乡县财政局拨付了500万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用于生猪养殖粪污治理和防疫防控。宁乡邦士富养殖公司的负责人黎某获知信息后,通过宁乡县畜牧局向宁乡县财政局申报该项目,希望得到一定的财政扶持。之后,时任宁乡县财政局副局长邓某、被告人喻华东以及时任宁乡县畜牧局副局长周某2等人一起商量全县各养殖场的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分配给宁乡邦士富养殖公司60万元项目资金。之后,宁乡县财政局和宁乡县畜牧局联合编制了该项目实施方案,并层报湖南省财政厅审批通过。2013年2月份,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宁乡县畜牧局对宁乡县邦士富养殖有限公司申报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验收。在该项目验���后,被告人喻华东找到宁乡县邦士富养殖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黎某以“省市协调费”的名义索要5万元,黎某答应后送给了被告人喻华东5万元现金。2013年2月5日,宁乡县财政局拨付60万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给宁乡县邦士富养殖有限公司。9、2014年10月,湖南省财政厅在下达2014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的通知后,长沙市雪皇粮油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喻某提出该公司要申报该财政补助项目资金,并向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提交了相关申报资料,之后经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被告人喻华东同意,经由宁乡县财政局和宁乡县畜牧局共同研究后确定给长沙市雪皇粮油有限公司的技改推广项目给予50万元的补助资金。2014年12月份,长沙市雪皇粮油有限公司的技改推广项目经验收后,宁乡县财政局拨付给该公司补助资金50万元。其中在2014年10月份,喻某��了请被告人喻华东关照其申报的项目资金,送给被告人喻华东现金1万元。2014年12月份,宁乡县财政局拨付到长沙市雪皇粮油有限公司的项目资金到位后,喻某为感谢被告人喻华东的帮助,再次送给其1万元现金。案发后,被告人喻华东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5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喻华东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一名。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宁乡县财政局关于喻华东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明喻华东系国家公务员,从2011年2月开始担任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2、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职责说明;证明宁乡县财政局农业科负责执行财政支农政策和财政扶贫政策,负责分配和管理支农���项资金,负责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等工作。3、宁乡县监察局案件移送函、宁乡县监察局关于喻华东所犯错误的情况说明及调查笔录、破案经过说明、到案经过说明;证明2016年4月8日,宁乡县监察局发现喻华东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对喻华东立案调查后,发现喻华东涉嫌犯罪,遂移送至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9日立案侦查,当日对喻华东执行刑事拘留的事实。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和2014年,其为感谢喻华东在长沙沙龙畜牧有限公司申报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先后共两次送给喻华东共计25万元的事实。5、证人贺某,证明2013年和2014年,其为感谢喻华东在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申报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先后共三次送给喻华东共计18万元的事实。6、证人黎某的证言,证明其为宁乡县邦士富养殖有限公司负责人,2013年2月,宁乡县邦士富养殖有限公司申报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经验收后,喻华东向其索要5万元,其认为喻华东当时是财政局农业科的科长,没有喻华东的支持,农业专项资金可能不能到位,就答应并给了喻华东5万元的事实。7、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和2014年,其为感谢喻华东在宁乡凤凰山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申报财政补贴专项资金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先后共二次送给喻华东共计3万元。2015年年2月,宁乡凤凰山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在申报烘干项目专项资金后,喻华东向其索要5万元,其答应并给了喻华东5万元的事实。8、证人喻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和12月,其为感谢喻华东在长沙市雪皇粮油有限公司申报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程中提供的帮助,先后共二次送给喻华东共计2万元的事实。9、证人欧某的证言;证明其为喻华东妻子,喻华东于2013至2015年期间,共计给其现金27万元的事实。10、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农历年底,其通过喻华东收受了李某5万元,李某送来的15万元不存在其他协调费用的事实。11、证人曹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份左右,喻华东给了其5000元,喻华东案发后,其将该款退缴了纪委。2014年1月,喻华东要其在其没有参与验收的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项目验收单上签字的事实。12、证人姜某、胡某的证言;均证明2014年2月份左右,喻华东分别给了两人各5000元,两人当奖金收取,喻华东案发后,两人将该款退缴了纪委的事实。13、证人周某2、郭某的证言;均证明2014年,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再次获得财政补助项目资金没有宁乡县畜牧局工作人员签字,该项目提供的资料反映的项目不是真实存在的事实。14、证人周某3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其兄周某1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15、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农商银行账户交易详单、现金支票,长沙市沙龙畜牧有限公司记账凭证、领款领据,宁乡县邦士富养殖有限公司农商银行账户流水清单、记账凭证、现金支票在卷。16、喻华东光大银行账户详单及银行存款单,喻华东农业银行账户详单及存款凭条,欧某农业银行账户详单及存款凭条在卷。17、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喻华东已向宁乡县人民检察院退缴非法所得51.5万元。18、宁乡县纪委往来结算收据,证明喻华东分别给曹某1、姜某、胡某的各5千元,三人均退缴宁乡县纪委。19、宁乡县财政专户资金签呈表、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2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及关于下达第二批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3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3年中央财政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资金的通知、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通知、宁乡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单、宁乡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单、发票、预算内资金拨款书、记账凭证、项目建设地点一览表、宁乡县草冲土花猪养殖有限公司项目扩初方案、金洲镇养殖新技术推广示范场扩初方案、资金投入概算、宁乡县2013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明细表、关于开展2013年度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生猪)项目竣工验收的通知、宁乡县2013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生猪)验收报告书,宁乡县财政局及农业局关于印发《宁乡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乡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拟补贴资金表、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细则内容在卷。20、宁乡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谈话笔录,证明被喻华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的事实。21、被告人喻华东的供述及自书材料,对上述查明事实均有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华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宁乡县人民检察���对被告人喻华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喻华东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系主犯。被告人喻华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华东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喻华东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喻华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系在司法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后传唤其到案,不能认定为自首,其在共同犯罪中与行贿人联系,收受行贿款,行为积极,系主犯,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喻华东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及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次受贿,且有索贿情节,受贿数额巨大,故该辩护意见不妥,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喻华东的辩护人及被告人提出被告人有立功、悔罪表现、积极退赃且身��疾病,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和辩解意见意见,本院已予考虑。综合本案具体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喻华东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华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原已羁押七个月零六天,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4止日。)二、被告人喻华东向宁乡县人民检察院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五十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启平人民陪审员  周华军人民陪审员  吴红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玉娇何景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