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8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文田与律德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田,律德义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28060号原告:王文田,男,1945年2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律德义,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王文田(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律德义(以下简称被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7月21日签订的《立买卖房契约》有效。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北京市通州区xxx镇xxx村农民,被告在北京市通州区xxx镇xxx村xxx号有北房五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通集建(93觅)字第xx号】,1995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立买卖房契约》,被告将该房屋及院落作价6000元卖给了原告。双方均按约履行,后原告对该房屋进行翻建。被告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文田与被告律德义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签订的《立买卖房契约》有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文田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天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