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戴琛、曲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华,戴琛,曲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130号原告:刘文华,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戴琛,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曲宏,女,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刘文华与被告戴琛、曲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刘文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