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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戴琛、曲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华,戴琛,曲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130号原告:刘文华,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戴琛,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曲宏,女,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刘文华与被告戴琛、曲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刘文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