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恢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孙国锋申请冯赛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锋,冯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恢316号(2017)黑1281执恢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国锋,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冯赛男,女,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本院在执行孙国锋与冯赛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东波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喜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