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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1218号被告人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121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2日上午8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窜至本市未央区冢珥王村某院内,趁无人注意之机上到二楼,入室从住户张某某靠近门口的床上盗走OPPO牌手机一部,欲离开时被张某某发现并追赶,被告人逃跑中将手机扔在二楼门口一废纸箱,在跑至村中时被张某某等人抓获并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将被告人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00元。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后,被盗手机亦从废纸箱找到,并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被失主发现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后被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段宏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