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与金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金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2737号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西路龙湖国际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MA2MQ4JN2B(1-1)。法定代表人:张如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贵胜,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举德,该公司员工。被告:金璨,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枞阳县。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绿宇物业)与叶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绿宇物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绿宇物业以自愿与金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小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禹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