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608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丰收,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某某,男,汉族。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宋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2015年4月19日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2、判令被告宋某某赔偿原告因索要借款支付的交通食宿费及律师费合计2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宋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当日将20万现金交付给被告,2015年5月底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均未找到被告,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原告起诉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相关信息,以便于诉讼的正常顺利进行。而本案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明确,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回原告杜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萍审 判 员 刘 焘代理审判员 郝亮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