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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静辉与湖北英利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辉,湖北英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978号原告王静辉,男,汉族,1962年11月27日出生,黄州区人,住黄冈经济开发区。被告湖北英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火车站开发区杨鹰岭舵塘村。法定代表人:李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辉诉被告湖北英利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辉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92元,由原告王静辉负担。审判���朱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