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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3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李永益与贵定县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益,贵定县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3民初1168号原告:李永益,男,1945年1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被告:贵定县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益诉被告贵定县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永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益负担。审判员  罗福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