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6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和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62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红、李巧惠,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和民,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03民初79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和民的银行存款45768.9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