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与武海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武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住所地桦甸市。经营者:李巍,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孙炎,该商店职员。被执行人:武海波,男,196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与被执行人武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武海波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货款1,8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武海波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孔 岩审判员 白学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玉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