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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申请执行宋波、汪宗国、赵光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宋波,汪宗国,赵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49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住所地:米易县桥东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708922238Q。法定代表人罗裕林,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波,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汪宗国,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赵光伟,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申请执行宋波、汪宗国、赵光伟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宋波、汪宗国、赵光伟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宋波向本院保证于2017年10起至2018年2月,每月支付申请人1500元,余款于2018年3月起每月支付申请人2000元,直至所有款项全部付清为止,申请人对此还款计划予以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卢志坤审判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