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樊玉亮、张瑞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樊玉亮,张瑞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10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樊玉亮,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瑞锋,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再审申请人樊玉亮因与被申请人张瑞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民终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樊玉亮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樊玉亮并未违约,张瑞锋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樊玉亮与张瑞锋于2013年3月18日签订的合伙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张瑞锋依法取得该承包地在2013年3月18日至2014年3月18日期间经营使用权。樊玉亮于2014年2月20日与他人签订合作协议,将土地转承包给他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二审判令樊玉亮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张瑞锋的实际损失并无不当。故樊玉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樊玉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范淑娟审判员 徐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