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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青冈县青冈镇良军门窗厂与望奎县通江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冈县良军门窗厂,望奎县通江中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483号原告:青冈县良军门窗厂法定代表人:吴占岭,职务厂长。被告:望奎县通江中学法定代表人:王春荣,职务校长原告青冈县良军门窗厂与被告望奎县通江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09月0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冈县良军门窗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原告青冈县良军门窗厂负担。审判员  巩天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