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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辖终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州市中元建设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丰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丰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元建设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丰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路185号。法定代表人:秦建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中元建设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广化街道218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常州市丰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中元建设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33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常州市丰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管辖权属于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管辖。常州市中元建设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市中元建设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依据其员工谢连喜与常州市丰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向常州市丰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相应权利,本案双方讼争所涉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适用专属管辖。另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故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常州市丰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云云审 判 员 许 轲审 判 员 丁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万海峰书 记 员 徐琳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