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翁光鹏、周某1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光鹏,周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38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光鹏,又名翁光明,男,1995年1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古蔺县。2017年6月1日被抓获归案,同月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1,男,1998年11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仁怀市。2017年6月1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周某2,男,1972年4月6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住仁怀市,系被告人周某1之父。指定辩护人邓建芳,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光鹏、周某1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星、代理检察员胥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光鹏、周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翁光鹏与余某(已判决)一起到仁怀市鲁班某班小学旁,将被害人蒋某1停放的一辆价值3248元的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销赃。2.2015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翁光鹏与余伟一起到仁怀市茅台镇中华村油沟坝组的一个工地上,将被害人程某均停放的一辆价值5735元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销赃。3.2015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翁光鹏与余某一起到仁怀市茅台镇老县府旁,将被害人罗某停放的一辆价值5399元的力帆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销赃。4.2015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周某1与余某一起到贵州茅台酒厂第十八车间门口,将被害人冯某1停放的一辆价值9390元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销赃。5.2016年1月8日晚,被告人翁光鹏、周某1与余伟一起到仁怀市茅台镇下坪村“贵乡酒厂”门口,将被害人张某停放的一辆价值7523元的宗申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销赃。另查明,上述涉案的五辆摩托车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了相应的被害人。上述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机动车销售发票、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翁光鹏、周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翁光鹏、周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1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1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翁光鹏、周某1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在庭审中认罪,结合被盗车辆已全部返还失主的情节,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翁光鹏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1七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所应判处的刑期一致,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翁光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4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维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