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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4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州邦吉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邦吉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清远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4279号原告:广州邦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眉山村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胡纯良。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华伟,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么,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中山园路****号TCL科学园国际E城C8-A。负责人:程鸿。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世华。被告:清远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石板村。法定代表人:黄浩明。原告广州邦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清远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6)粤180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7月27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8民终139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6)粤180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广州邦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邦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邦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70元,由原告广州邦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德审 判 员  朱文婷人民陪审员  胡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