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连明、任本泽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连明,任本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0781民督5号申请人:张连明,男,生于1966年2月2日。被申请人:任本泽,男,生于1965年1月15日。申请人张连明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连明称,被申请人欠申请人伍万元人民币,现到期���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申请人申请法院下达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借款伍元整,并支付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任本泽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连明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任本泽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沥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