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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邱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英,邱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英,女,67岁,1950年2月18日,汉族,地址: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新开地村南组,联系方式:155XX****XX被申请执行人:邱彩霞,女,汉族,地址: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新开地村南组,联系方式:139XX****XX本院在执行张玉英与邱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邱彩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