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0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熊**、周**、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周**,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0540号原告熊**,女,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琴,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女,199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沭阳县。被告孙*,男,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诉被告周**、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熊**已预交),由熊**负担。审判员 汪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