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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陶芳与陈友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芳,陈友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3068号原告:陶芳,女,1974年9月2日生,仡佬族,城镇居民,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陈友国,男,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毕节市。原告陶芳与被告陈友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陶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芳自愿放弃本案诉讼请求,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计657元,由原告陶芳负担。审判员  徐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