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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异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浩、田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田红,崔建平,代学良,青岛恒安置业有限公司,青岛青波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异142号申请人:王浩。委托代理人:成焘,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修超,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田红。被执行人:崔建平。被执行人:代学良。被执行人:青岛恒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法定代表人:牛莉,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青波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段存寿,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红与被执行人崔建平、代学良、青岛恒安置业有限��司、青岛青波化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浩对本院查封其名下房产的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王浩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浩撤回其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宝琳审判员  周桂莲审判员  曲永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程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