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研岐机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威力特重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研岐机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威力特重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285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研岐机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威力特重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依法作出的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沪0114民初1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威力特重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研岐机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威力特重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人民币34402.20元,并负担受理费455元。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研岐机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依据(2017)沪0114民初14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如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吴建良审判员 赵永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