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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6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银春与重庆琦皓进出口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银春,重庆琦皓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6446号原告:赵银春,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旷运浪,重庆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琦皓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5Y96X1),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黄龙村4组。法定代表人:廖伟,经理。本院在审理赵银春与重庆琦皓进出口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银春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琦皓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赵银春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琦皓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银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赵银春负担。审判员  周学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