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14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林棋福与梁伙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棋福,梁伙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4344号原告:林棋福,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被告:梁伙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林棋福与被告梁伙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同年10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棋福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原告林棋福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