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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衡水贝尔克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贝尔克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1046号申请执行人衡水贝尔克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南王庄村。被执行人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北城区人民路。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贝尔克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肃宏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493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0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