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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6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柴经修与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经修,楚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6187号原告:柴经修,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楚霞,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柴经修与被告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柴经修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经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经修撤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计216元,由原告柴经修负担。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