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10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州超丽商贸有限公司与长沙新燎原供应链有限公司、王哲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超丽商贸有限公司,长沙新燎原供应链有限公司,王哲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054号之一原告:郑州超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中原批发第一城A区13幢125号。法定代表人:南敬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三,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轩,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长沙新燎原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融圣国际公寓8、9栋。法定代表人:彭宏伟。被告:王哲锋,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生,住湖南省湘阴县。原告郑州超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新燎原供应链有限公司、王哲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超丽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二被告名下存款8517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豫0103民初11054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冻结长沙新燎原供应链有限公司存款851767元。执行情况如下:1.2017年9月28日,冻结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朝阳支行存款851767元,截止冻结当日实际冻结数额为426283.77元;2.2017年9月28日,冻结该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晓园支行存款425483.23元,截止冻结当日实际冻结数额为221888.24元。原告郑州超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对诉讼保全的上述被告财产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超丽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其撤诉后,原根据其申请做出诉讼保全冻结的上述被告财产亦应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郑州超丽商贸有限公司撤诉。二、解除对长沙新燎原供应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朝阳支行存款851767元的冻结。三、解除对长沙新燎原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晓园支行存款425483.23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12318元减半收取6159元、保全费4779元,由原告郑州超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