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杨国平与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平,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阜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1108号原告:杨国平,男,195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光,男,住阜平县,由阜平县北果园乡水泉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798439396H。法定代表人:胡庆社,该社理事长。第三人:阜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桥东街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24000846380Y。法定代表人:赵志勇,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平与被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阜平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第三人阜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平撤回对第三人阜平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审判员 刘胜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仇利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