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小军与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军,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3081号原告王小军。被告卢伟。原告王小军与被告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王小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军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小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占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