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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91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格尔木东海建材租赁站与熊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尔木东海建材租赁站,熊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91民初58号原告:格尔木东海建材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王建伟(系该租赁站经营者),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青海省格尔木东海租赁站。委托代理人:王建军,男,身份证号码×××,住海西州。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熊海,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梁琨,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格尔木东海建材租赁站诉被告熊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格尔木东海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5.08元,减半收取1912.54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格尔木东海建材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候 淑 华人民陪审员 许 金 玉人民陪审员 杨 彩 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XX哈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