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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韩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韩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796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15日,高中文化,退休教师,住东乡县河滩镇东干村五社**号,身份证号码:6229261952********。被告:韩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25日,小学文化,农民,住东乡县河滩镇汪胡村七社**号,身份证号:6229261965********。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4日,初中文化,农民,住东乡县河滩镇汪胡村七社**号,身份证号:622926196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韩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韩某某于2015年5月10日向原告陈某某借款4.55万元,约定月息为2分4厘,约定2015年8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由赵某某担保;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本息,共计74984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韩某某于2017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某某欠款4.55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计73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林祥审 判 员  马呈祥人民陪审员  马永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旭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