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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纪保华与马万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保华,马万军,李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1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保华,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万军,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审被告:李蕊,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上诉人纪保华因与被上诉人马万军、原审被告李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38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纪保华上诉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济南市历下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马万军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马万军据以起诉的《借款协议》第3.5条约定:“本协议产生纠纷,甲乙双方约定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马万军的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借款协议》中的管辖协议有效。原审法院依据该管辖协议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纪保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