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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于开福与王圣国、石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开福,王圣国,石超,李长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3895号原告:于开福,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圣国,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石超,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长兵,男,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开福与被告王圣国、石超、李长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于开福尚欠王圣国7155.25元货款【案号为(2017)鲁1328民初3820号】,王圣国等人曾于2016年1月份曾对于开福进行殴打,现王圣国同意赔偿于开福医药费2865.5元,案件中起诉的剩余数额于开福自愿放弃,两案数额折抵后,于开福支付王圣国货款4290元(已支付)。综上,原告于开福要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开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开福负担。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