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沧州市赛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弘凯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赛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弘凯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861号原告:沧州市赛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韩村镇北宫村。法定代表人:陈礼华,任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弘凯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城宁米路。法定代表人:李福存,任该公司经理。沧州市赛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弘凯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沧州市赛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州市赛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99元,由沧州市赛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建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兴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