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颜军;申丽芬;杜艳峰;马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颜军,申丽芬,杜艳峰,马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760号原告: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南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培,女,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竞,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军,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告申丽芬,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邵东县。被告杜艳峰,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马平,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岐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颜军、申丽芬、杜艳峰、马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354.5元,由原告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援梅审 判 员 王晓英人民陪审员 魏清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毕春燕????????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