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25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杨春英、化州市下郭街道文子山村桂冲第三经济合作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英,化州市下郭街道文子山村桂冲第三经济合作社,化州市下郭街道文子山村桂冲第四经济合作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2515号之二反诉人(本诉被告):杨春英,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建立,林振宇,均系广东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化州市下郭街道文子山村桂冲第三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学勇,社长。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化州市下郭街道文子山村桂冲第四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学欢,社长。两被反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江,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人杨春英诉被反诉人化州市下郭街道文子山村桂冲第三经济合作社、化州市下郭街道文子山村桂冲第四经济合作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反诉人杨春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人杨春英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人杨春英撤回反诉。本案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反诉人杨春英负担。审 判 长 陈明辉审 判 员 王 振人民陪审员 颜海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海玲书 记 员 何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