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42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沈阳市杰成机械有限公司与诺克(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杰成机械有限公司,诺克(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4299号之二原告:沈阳市杰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平罗一委。法定代理人:刘某,总经理。被告:诺克(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大孟庄村东。法定代表人:孙建丰,总经理。原告沈阳市杰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诺克(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42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482363.7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482363.7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军玲